(2016)鄂01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珊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776号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64号。法人代表人何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俊玲(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珊玉。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5日,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