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陆某甲在位于利辛县的家中设置游戏机25台,供人娱乐。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陆某甲的游戏厅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中发现。以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该游戏厅内有“中天至尊”牌水果游戏机3台、捕鱼游戏机2台(每台6个操盘单元)、“士兵突击”游戏机1台、“拍拍乐”游戏机1台、“亲自乐园”游戏机1台、“月光宝盒”游戏机1台��“老虎”游戏机1台、“娱乐超人”游戏机5台,并予以扣押。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天至尊”牌水果游戏机、捕鱼机、“士兵突击”“拍拍乐”“亲子乐园”“月光宝盒”“老虎”等20台游戏机具有荧屏积分、退币功能,为赌博机。民警在被告人陆某甲游戏厅内的两人台“中天至尊”牌具有荧屏积分、退钱功能赌博机内查获人民币59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陆某甲在位于利辛县的家中设置游戏机25台,供人娱乐。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陆某甲的游戏厅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中发现。以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该游戏厅内有“中天至尊”牌水果游戏机3台、捕鱼游戏机2台(每台6个操盘单元)、“士兵突击”游戏机1台、“拍拍乐”游戏机1台、“亲自乐园”游戏机1台、“月光宝盒”游戏机1台、“老虎”游戏机1台、“娱乐超人”游戏机5台,并予以扣押。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天至尊”牌水果游戏机、捕鱼机、“士兵突击”“拍拍乐”“亲子乐园”“月光宝盒”“老虎”等20台游戏机具有荧屏积分、退币功能,为赌博机。民警在被告人陆某甲游戏厅内的两人台“中天至尊”牌具有荧屏积分、退钱功能赌博机内查获人民币5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归案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涉案款额罚没收入缴款书;证人潘一鸣、潘玉起、董佳俊、潘辉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中天至尊”牌水果游戏机、捕鱼机、“士兵突击”“拍拍乐”“亲子乐园”“月光宝盒”“老虎机”等20台游戏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