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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彩虹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周彩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彩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彩虹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2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