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瑛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周吴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瑛,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832号原告刘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顾云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吴村二组)。负责人胡小敏,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刘瑛诉被告周吴村委会、周吴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吴村委会、周吴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周吴村二组村民。2009年2月与城镇居民张柯登记结婚,受户籍政策限制,原告户口未迁移。2013年7月被告周吴村二组给每位村民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1900元,2014年7月、2015年7月分配共5000元。2015年10月村组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1000元。二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拒不给原告分配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原告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7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吴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被告周吴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瑛出生成长于被告周吴村二组,2009年2月4日其与城镇居民张柯登记结婚。被告周吴村二组将其部分集体土地出租,并每年向村民发放租地款。2013年7月村组给村民分配租地款人均1900元,2014年7月、2015年7月又分配租地款两年共计5000元,2015年村组又分配征地款人均1000元,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均未给原告分配。据此,原告于2015年11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其与丈夫的户口本各1份、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以及其系嫁城女之事实。原告又申请证人雷武学、雷笑坤出庭作证,用以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项分配时间及金额。证人雷武学出庭证实:其系被告村组村民。2013年7月村组给每个村民分配租地款1900元,2014、2015年又每人分配共5000元。随后又人均分配1000元。因原告系出嫁女,上述款项均未分配。证人雷笑坤出庭证实:其所在被告村组将部分土地统一出租,每年向村民分配租地款,2013年7月人均分配1900多元,2014年7月每人分配2400元,2015年7月每人分配2600元。2015年10月因村组统一出让部分土地,又分配征地款人均1000元。因原告系出嫁女,均没有给其分配。被告周吴村委会、周吴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因二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依法享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理应享有被告村组同等村民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项系农村村民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任何组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村民的该项权利。被告周吴村二组未给原告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项之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农村村民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已构成侵权,理应依法向原告给付集体经济收益款。被告周吴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相应监督管理的职责亦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周吴村二组承担之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刘瑛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人民币79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