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夏树权与张振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权,张振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第1773号原告夏树权。被告张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树权与被告张振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树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树权撤回对被告张振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夏树权负担。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