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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祁子福诉杨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子福,杨正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08号原告祁子福,男,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代理人赵禄山,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杨正财,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子福诉杨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子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子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祥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