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5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