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美桃与镇江市景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1102民初981号原告陈美桃。委托代理人韩芬、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景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河路28号104室。法定代表人胥楠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美桃与被告镇江市景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桃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景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美桃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