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伟与瞿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瞿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朱伟。被告瞿佳。原告朱伟与被告瞿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佩吉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发出催缴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通过银行或向本院补缴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401元,以及通过邮局缴纳公告费300元;并提交需查封车辆登记信息,交纳保证金25000元与财产保全费1170元,并将凭证一并送至本院。经查,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签收上述通知,现七日期限届满己逾期,原告仍未缴纳及补缴。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