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XX向与李文情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向,李文情,李文平,林元青,柯燕玉,泉州市丰泽李氏家私配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金日家具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林国成,肖忠,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向,男,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文情,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文平,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元青,女,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柯燕玉,女,菲律宾共和国公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李氏家私配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金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朱启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国成,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肖忠,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秋霞,女,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向与李文情、李文平、林元青、柯燕玉、泉州市丰泽李氏家私配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金日家具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林国成、肖忠、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李文情、李文平、肖忠、李秋霞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8530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