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毛乃辉与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乃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53号原告毛乃辉,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汪晋强,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纪筱,穆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毛乃辉诉被告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乃辉诉称:2014年3月原告毛乃辉到被告处上班,负责机械维修工作,工作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经理孙福纯通知原告放假,实质就是辞退工人。原告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多次找公司索要2015年1月至7月工资,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请求被告给付欠原告工资款65000元(2015年1月至7月所欠工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毛乃辉与被告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毛乃辉起诉时也未提供被告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原告毛乃辉申请的证人被告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职工周瑞全、黄明江均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现因原告毛乃辉没有提供工资欠条,且被告不承认欠原告工资,根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案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告毛乃辉就此纠纷应向穆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乃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吴军一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