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丛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丛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5号罪犯黄丛淋,男,汉族,1987年5月5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泾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宣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丛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176.8元(对同案被告人的33079.2元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黄丛淋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9月29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5月31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黄丛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丛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014年9月4日,泾县泾川镇城西社区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该犯并提供家庭低保证予以印证。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丛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丛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