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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舜宇与宁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96号原告赵舜宇与被告宁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舜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舜宇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舜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