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舜宇与宁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96号原告赵舜宇与被告宁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舜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舜宇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舜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