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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初2-2号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法定代表人:滕燕芬。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福斌。以上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升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10民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25520、25521、13322、13323、15277、15278、19336、19337号项下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25520、25521、13322、13323、15277、15278、19336、19337号项下的房地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宋浩之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谢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