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国,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徐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方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与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