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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世波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115号起诉人李世波。本院收到起诉人李世波起诉沈阳铁路局、第三人沈阳铁路局苏家屯车辆段的起诉状。起诉人李世波诉称:在1985年整党中被告沈阳铁路局和第三人沈阳铁路局苏家屯车辆段滥用职权,把起诉人前妻“赵某隐瞒婚前患有”,诬陷起诉人“虐待病妻”;又提出“遗传、儿子打妈等”诛连其子女。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及第三人承认上述事实,停止伤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本院接收起诉材料并登记。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法院管辖。起诉人李世波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已向起诉人李世波告知,但起诉人坚持诉讼,故对于起诉人李世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世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爽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