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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兰冬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毛某、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冬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相识并恋爱,婚前同居生活6年,××××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年××月××日生育男孩一个,取名毛子聪。从2013年初开始,被告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联系较少,2014年底,被告回家过春节,原、被告曾商量过离婚,对原、被告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2015年7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系经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虽在近两年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毛某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婚后夫妻关系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没有共同语言。黄某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小孩的衣食住行都不管,并在2013年10月8日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准许离婚。黄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许离婚。本案中,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系自由恋爱,婚前即同居生活6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未在一起工作的原因,聚少离多,沟通不够,加之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吵闹,近年来又为小孩抚养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只要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宽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因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审判决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毛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毛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书 记 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