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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恢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忠实与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兴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曲寿君、李素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实,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兴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曲寿君,李素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恢执32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实,男。委托代理人:张素。被执行人: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桂苹。被执行人:大连兴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刚。被执行人:曲寿君,男。上列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素敬,男。被执行人:李素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实与被执行人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兴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曲寿君、李素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此案执行,并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