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罗贤红、陆建与林泽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红,陆建,林泽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605号原告罗贤红,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陆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林鎧,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泽团,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红、陆建与被告林泽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红、陆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红、陆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贤红、陆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泽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