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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53-2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巫某某(被告田某某表兄),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蓝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始文人民陪审员  苏丽清人民陪审员  李清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