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53-2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巫某某(被告田某某表兄),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蓝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始文人民陪审员 苏丽清人民陪审员 李清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