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4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14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318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53元、执行费341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欠职工工资1700余万元,欠社保7000余万元,暂无履行能力,现对被执行人生产用房进行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