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伟敏、晁某等与郭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敏,晁某,郭阳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71号原告梁伟敏,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晁某。法定代理人晁鹏飞,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汝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郭阳阳,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敏、晁某与被告郭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敏、晁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伟敏、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应马审 判 员 李国涛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