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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伟敏、晁某等与郭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敏,晁某,郭阳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71号原告梁伟敏,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晁某。法定代理人晁鹏飞,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汝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郭阳阳,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敏、晁某与被告郭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敏、晁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伟敏、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应马审 判 员  李国涛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