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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2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年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年忠(自报名),男,45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年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年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到本市天河区中天购物城西门口,以车次晚点可以帮忙改签车票骗取被害人唐某乙信任,趁唐某乙将随身财物留下让其看管之机,将唐某乙的人民币11600多元及行李盗走。2015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到本市天河区火车东站东方宝泰广场门口,以车次晚点可以帮忙改签车票骗取被害人郑某信任,趁郑某将随身财物留下让其看管之机,将郑某的人民币3400元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金龙卡、一张被害人郑某本人的二代身份证等财物盗走。随后,被告人陈年忠从郑某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金龙卡(卡号62×××20)取走人民币900元、刷卡消费人民币92.4元。2015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到本市天河区火车东站直行通道,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元等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年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年忠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年忠先后三次去到本市天河区广州东站附近,以车次晚点可以帮忙改签车票骗取被害人信任,趁被害人将随身财物留下让其看管之机,盗走被害人财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在本市天河区中天购物城西门口,盗得被害人唐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1600多元及行李。二、同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在本市天河区火车东站东方宝泰广场门口,盗得被害人郑某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及卡号62×××20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金龙卡一张。随后,被告人陈年忠使用该卡刷卡消费人民币92.4元,取款人民币900元。三、同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年忠在本市天河区火车东站直行通道,盗得被害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本市天河区林和西路隧道内将被告人陈年忠抓获归案。上述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唐某乙、郑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陈年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年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年忠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追缴被告人陈年忠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年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年忠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唐某乙、郑某、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谦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区倩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