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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闵雄、邓成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闵雄,邓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法定代表人余仕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刚,黄梅县人口计生执法大队长。被执行人闵雄,男,30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农民,住黄梅县。被执行人邓成凤,女,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斌鹏审 判 员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