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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新峰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梅,马智慧,王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79号(2016)豫1622执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秋梅。被执行人马智慧。被执行人王新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马智慧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新峰名下有一辆海马牌豫P小型汽车(车辆型号HMA7110A),我院已将该车辆档案予以查封(车辆无下落),现因被执行人王新峰无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