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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992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