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992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