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91民初61号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600号。法定代表人THIERRYBOURGUIGN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晓,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法国国籍。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鲍晓,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关于月度资金的计算方式,中文描述为提成额=(每月本地实际销售额-RMB300000)*2%,但英文的描述为提成额=(每月本地实际销售额-增值税等税负-RMB300000元)*2%。因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均为外国人,均不能识别中文,且提成额的具体条款由其双方协商,所以应以英文为准。就2014年的未休年假,原告公司的实际操作是跨年不再享受,且被告已经在2014年休完年休假,所以不应支付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就被告2015年7月至1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竞业限制协议》第三条3.2款明确规定,若原告拒绝支付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视为同意被告从事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且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按月支付,所以当原告第一个月未予支付时就视为被告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所以原告不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的月度奖金116272.97元,支付基数应在每月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负;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的未休年假工资77532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7月至1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2、总经理聘用合同、合同中月度奖金计算约定英文表述的中文译稿及总经理聘用合同附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被告已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认真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并同意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相关公司制度。3、原、被告沟通总经理聘用合同内容的邮件的公证文件及相关邮件的中文译稿,证明被告对于原告公司对其月度奖金应按本地税后实际销售额计算是充分知晓且没有异议的,且原告同意给予被告每年30天的带薪探亲假期。4、员工手册一份,证明原告公司有关员工请休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5、被告向原告请休带薪年休假的邮件的公证文件及相关邮件的中文译稿各九份,证明被告2014年、2015年请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6、竞业限制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双方的权利义务。7、法国巴黎第五法院出具的公证文件、前述文件的中文译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文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沟通总经理聘用合同内容及被告向原告请休带薪年休假的邮件已经依法进行了公证及认证。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天津市译翔翻译有限公司具备翻译本案相关外文文件的翻译资质。被告辩称,原告遗漏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仲裁裁决书内容;原告应将被告中国至法国往返机票费用32578元的发票返还被告;关于月度奖金的支付,合同中表明如有分歧以中文合同为准,合同的理解跟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关于原告第二项诉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举证被告在休年假的具体天数;原告应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针对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总经理聘用合同和总经理聘用合同附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入职时间、被告工资标准和被告要求月度奖金、年休假工资的依据和标准。2、竞业限制协议及名片各一份,证明被告要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和补偿标准。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任职时间和被告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和补偿标准。4、2015年9月16日公司财务总监所发邮件截图,证明被告要求月度奖金所依据的销售额;原告确认应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以及原告确认被告2014年和2015年未休年假为28天。5、被告护照页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出入境的记录。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从廊坊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了被告的部分出入境记录:被告于2014年度离开中国国境的时间为56天;2015年度离职前离开中国国境的时间为6天。该证据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均予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1、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原、被告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双方约定:本聘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总经理一职;被告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对于更新的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被告有权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被告享受每年30个工作日的带薪探亲假期;带薪年假应经法国母公司书面确认后享受;本合同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有分歧,则以中文合同为准。2、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公司重大调整为由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3、被告任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113元,被告税前月度奖金为116272.97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188元。4、2008年9月16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1)被告义务:未经原告同意,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第二职业;被告在原告工作满两年的,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规定区域任何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自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范围包括中国大陆、台湾、澳门、香港、新加坡、欧洲和美国。(2)原告义务:从被告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原告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为每月12500元人民币。补偿费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被告拒绝领取,原告可以将补偿费向银行等有关单位提存。(3)本协议由中英文两种语言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分歧,以中文版本为准。5、从被告出入境记录可知,2014年被告离开中国国境共56天;2015年离职前离开中国国境共6天。6、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开具了中国至法国往返机票的发票,被告对于自己承担机票款32578元无异议,原告现持有该发票。二、其他事实1、原、被告签订的《总经理聘用合同》中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告月度奖金按月支付,中文公式为:提成额=(每月本地实际销售额-RMB300000)*2%,而英文公式为:Commission=(domesticactualsalesfigurewithouttax/month–RMB300000)*2%。2、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第3.2条约定:原告承诺在合同解除时签订相关协议履行义务,若原告拒绝支付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视为同意被告从事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3、原告《员工手册》第三章关于假期中规定:(1)员工每年11天有薪法定假期(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春节)。(2)年假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而做规定,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假:1-10年工龄(含10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年假(其他略);年假以实际工作年度为计算年度,年假应在本工作年度内使用。(3)员工在公司工作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含试用期)享受6天带薪病假。(4)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丧假,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申请1天带薪丧假。(5)事假:职工事假不享受工资待遇。4、从被告给BonjourMyriam及Thierry的邮件中,被告在2014年、2015年均有请休假申请的记录。5、2015年9月16日,原告财务总监w.yang给被告发来邮件,就被告的补偿明细私下与被告沟通过。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认可涉诉纠纷由本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审理本案,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双方的诉讼(仲裁)请求本案中,双方对于被告任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113元,被告税前月度奖金为116272.97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188元均无异议,本院对于被告仲裁及本诉中主张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188元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申请仲裁的2015年月度奖金116272.97元,根据《总经理聘用合同》的规定,双方已就月度奖金作出了约定,且合同亦约定本合同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有分歧,则以中文合同为准。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仲裁申请)予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月度奖金的辩解意见,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员工手册》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相吻合,双方应遵守《员工手册》及有关年休假的法律规定。但从原、被告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对于带薪探亲假期的约定,即“被告享受每年30个工作日的带薪探亲假期;带薪年假应经法国母公司书面确认后享受”,结合被告的国籍、工作职务、工作性质、合同签订双方的初衷等,可以认定双方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已对被告的年休假调整为30天的带薪探亲假期。根据原告就被告请休假申请的邮件记录、被告的护照页出入境记录以及本院调取的被告出入中国国境记录,可以看出被告的出入中国国境的记录与原告提供的请休假申请的邮件记录大致是相符的。故,2014年度被告的休假天数已超过30天,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度14天的年休假工资的意见不予支持。2015年度,被告离职前仅出入中国国境6天,原告提供的被告请休假申请的邮件记录显示为4天,结合被告护照页出入境记录,本院确定被告尚有10天(176天÷365天×30天-4天)年休假未休,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27690元(30113元÷21.75×10天×2)。关于竞业限制。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协议就双方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但第3.2条款中也明确约定:原告承诺在合同解除时签订相关协议履行义务,若原告拒绝支付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视为同意被告从事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且,被告离职后,原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任何补偿款项。又,被告辩称一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就职于鼎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如原告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有书面或正式的通知,不应是不作为的态度。但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证明。再结合被告的工作职务、工作性质以及工作经历可知,双方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理应清楚、明晰并应共同遵守。故,对于原告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应将被告的中国至法国往返机票的发票返还被告一事,因被告对于自己承担机票款32578元无异议,原告应将该机票的发票返还给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188元;二、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2015年月度奖金116272.97元;三、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27690元;上述款项合计241150.9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四、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被告FRANCIOLIYANNDAVIDPHILIPPE于2015年7月6日开具的机票发票。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廊坊毕普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婷婷附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2: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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