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陈建伟军与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王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3号原告:陈建伟,男被告:王海玲,女,成年人,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军诉被告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