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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陈建伟军与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王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3号原告:陈建伟,男被告:王海玲,女,成年人,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军诉被告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