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拥军与黄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军,黄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99号原告吴拥军。被告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拥军与黄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拥军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