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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拥军与黄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军,黄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99号原告吴拥军。被告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拥军与黄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拥军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