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李成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燕,李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女,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60414XXXX。被执行人李成斌,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50509XXXX。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斌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印山街营业所60674101928022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仟叁佰伍拾叁元(¥335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