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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杜丽霞与韩林、张鹏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某(系韩某丈夫),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韩某、张某在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1697354052502343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郝鹏举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