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彭新力与贾刚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力,贾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47号申请人彭新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刚刚,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彭新力诉被告贾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