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都胜、贺周奇、李芳伟、李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杨都胜,贺周奇,李芳伟,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舜峰广场。主要负责人雷恒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都胜,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被执行人贺周奇,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李芳伟,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李春燕,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都胜、贺周奇、李芳伟、李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叁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399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都胜、贺周奇、李芳伟、李春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