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吴云峰、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吴云峰,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711号原告刘文龙,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吴云峰,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明,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诉被告吴云峰、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