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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国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35号原告:国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所有的房屋和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所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