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182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弄民。委托代理人:张利宣,1951年11月16日,退休职工。被告:周某,女,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子女抚养权尊重子女意愿。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夫妻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很好,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孩取名徐某乙,于1999年9月28日出生;男孩取名徐某丙,于2005年2月27日出生。近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共同生活中为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徐某身份证及颍上县公安局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子女情况;2、结婚登记存根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被告周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并已结婚多年,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处理好双方矛盾,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庆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