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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灵强与赵补林、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强,赵补林,叶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周灵强。被告:赵补林。被告:叶建民。原告周灵强与被告赵补林、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补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50000元,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被告叶建民对被告赵补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法律事实:2014年3月24日,被告赵补林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若逾期还款,则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2月8日,被告赵补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前归还上述款项,并由被告叶建民进行担保。但到期后,被告赵补林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叶建民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本案已支付了代理费7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灵强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50000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被告叶建民对被告赵补林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赵补林、叶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桂振中代理审判员  赵晓志人民陪审员  姜培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