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90号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雅歌,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6550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亚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9号楼2单元14层7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50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亚磊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9号楼2单元14层7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