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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国瑞、郭建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瑞,郭建新,何占群,王景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瑞,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建新,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申保国,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郭建新舅舅。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占群,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社,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运长,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国瑞、上诉人郭建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