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万邦义与北京益达利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邦义,北京益达利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潘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800号之一原告:万邦义。委托代理人:朱东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益达利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良。被告:潘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邦义与被告北京益达利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邦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邦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