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古建志与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古建志,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巷汇东国际A座2003号。法定代表人吕贻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成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46-28号综合楼3楼303号房。负责人黄红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俊,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古建志。委托代理人张智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大道1号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冯俊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道雄。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炳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斌,代理审判员罗旭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秀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山,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俊,被上诉人古建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凡,一审被告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道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671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罗旭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