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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冯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冯殿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3号(2016)内0626民初1153号原告李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03月03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被告冯殿慧,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09月01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朱波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09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冯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殿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冯殿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平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