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冯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冯殿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53号(2016)内0626民初1153号原告李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03月03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被告冯殿慧,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09月01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朱波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09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冯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殿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冯殿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平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