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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树芬与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农贸市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树芬,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农贸市场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树芬,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农贸市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南桐支路。法定代表人:况光伦,该市场经理。再审申请人姚树芬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农贸市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姚树芬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姚树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树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