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1层111室。法定代表人高先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银杏公寓1-7-403。法定代表人盛家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0000元、诉讼费9150元及利息。经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