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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388号原告何某某,男,61岁。委托代理人周磊,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某,女,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