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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三利与闫春雷、丁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利,闫春雷,丁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赵三利,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春雷,个体户。被执行人:丁丽芳,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春雷、丁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春雷、丁丽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闫春雷、丁丽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闫春雷、丁丽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0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