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大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景玲,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贾宏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