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57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何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诉讼准备不充分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