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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章晶晶、陈陶枢与罗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晶晶,陈陶枢,罗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741号原告章晶晶,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陶枢,女,200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理人章晶晶,系原告陈陶枢之母。被告罗永梅,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晶晶、陈陶枢与被告罗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晶晶、陈陶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章晶晶、陈陶枢通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