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秀龙与唐翠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龙,唐翠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唐秀龙,男,壮族,1949年6月5日生,农民,住广西大化县。被告唐翠积,女,壮族,成年,住广西大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龙与被告唐翠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秀龙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龙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秀龙负担。审 判 长 唐秀勇代理审判员 黄俊淇人民陪审员 韦家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韦凤久 百度搜索“”